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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来源: 热度: 更新:2024-03-24 11:18:01
    盘锦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盘锦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盘锦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按照《辽宁省“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辽政办发〔2021〕35号)、《辽宁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辽教发〔2022〕14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考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12号)、《盘锦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盘教发〔2017〕29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盘教通〔2023〕3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全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1.公民办普通高中以属地招生为主。

    2.地处县域(不设区的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到2024年,全面实现属地招生。

    (二)完善指标到校政策

    1.落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

    2.过去未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到2024年秋季招生起全部实行。

    二、指标分配办法

    (一)盘锦市高级中学(集团市高中校区)

    1.招生计划的20%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2.招生计划的70%面向市第一完全中学、兴隆台区林丰学校、兴隆台区兴隆中学、兴隆台区鼎翔学校和兴隆台区曙光学校以及市直、双台子区考生,依据考生志愿实行指标到校分配。

    3.招生计划的10%面向大洼区、盘山县考生,依据考生志愿实行指标到校分配。

    4.自2024年中考起,招生范围不再面向盘山县初中学校。

    (二)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集团辽油一高校区)

    1.招生计划的15%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2.招生计划的80%面向原辽河油田所属学校考生,具体招生方案由兴隆台区教育局另行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3.招生计划的5%面向市第一完全中学、兴隆台区林丰学校、兴隆台区兴隆中学、兴隆台区鼎翔学校和兴隆台区曙光学校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4.自2024年中考起,招生范围不再面向盘山县初中学校。

    (三)盘锦市辽东湾实验高级中学(集团辽东湾校区)、盘锦市第二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80%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2.招生计划的20%面向市直、双台子区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3.自2024年中考起,招生范围不再面向盘山县初中学校,同时实行指标到校录取,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50%。

    (四)辽河油田第三高级中学(集团辽油三高校区)、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80%面向兴隆台区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2.招生计划的20%面向市直、双台子区、大洼区和盘山县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3.自2024年中考起,招生范围不再面向盘山县初中学校,其中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实行指标到校录取,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50%。

    (五)大洼区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85%用于招收大洼区域内的初中毕业生,具体招生方案由大洼区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招生计划的15%用于招收大洼区域外的初中毕业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3.自2024年中考起,招生范围不再面向盘山县初中学校。

    (六)盘山县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70%用于招收盘山县域内的初中毕业生,具体招生方案由盘山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招生计划的30%用于招收盘山县域外的初中毕业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3.自2024年起,招生范围只面向盘山县和双台子区初中学校。

    (七)盘锦市育才学校、盘锦光正实验学校

    1.招生计划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2.自2024年起,招生范围与市直属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

    (八)盘锦德馨学校

    1.招生计划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2.自2024年起,招生范围与大洼区属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

    (九)盘锦华发学校

    1.面向盘山县初中学校招收公费生30人,实行指标到校录取,指标到校方案由盘山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剩余招生计划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3.自2024年起,招生范围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

    三、具体政策

    1.普通高中学校如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总计划减去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人数为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普通类初中毕业生招生计划。

    2.设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控制线(以下简称“录取控制线”),原则上所有考生录取分数均不低于录取控制线,体育类特长生中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录取控制线的75%,艺术类特长生中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录取控制线的85%,各普通高中因域内招生计划未招满可在录取控制线下最多降20分。因招生计划未满需要补录的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至低分进行补录。

    3.盘锦市高级中学、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实行指标到校分配的计划,严格按分配至各初中学校的指标进行录取,其中市直、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指标在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有效,大洼区、盘山县指标在录取分数线下50分内有效。如有学校没有考入盘锦市高级中学和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的学生,则依据考生志愿,保证有一名考生能进入以上两所高中的一所就读。各初中学校到校指标如未完成,到校指标予以回收,依据考生志愿,在剩余未被盘锦市高级中学和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录取的本市户籍考生和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考生中依据志愿由高分至低分录取。

    4.盘山县高级中学录取时,双台子区陆家学校按盘山县生源录取;其他高中录取时,双台子区陆家学校仍按双台子区生源录取。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3〕82号)要求,落实《辽宁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辽教发〔2022〕14号),自2024年起,盘山县域外的普通高中不再面向盘山县招生,同时由盘锦市高级中学对盘山县高级中学实施对口支持。

    6.在民办学校就读的盘锦户籍学生、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政策。

    7.自2024年中考起,盘锦户籍考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盘锦市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四位为“2111”)且具有盘锦市户籍。

    (2)户籍从市外迁移至盘锦市的考生,要求在盘锦市的户籍满两年。

    8.符合我市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考报名政策的外市户籍考生,截止到当年度3月31日,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小学起始一年级即在我市注册学籍。

    (2)在盘锦市公办学校连续就读满两年。

    (3)有盘锦市的不动产证(或购房全款发票、网签备案合同),其中不动产证的登记时间、购房全款发票打印时间或网签合同备案时间应在当年度3月31日前,逾期均视为无效。

    (4)法定监护人的盘锦市社保缴纳记录满两年(中考报名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符合我市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考报名政策的外市户籍考生,在中考报名前由学校进行公示。

    9.持居住证在盘就读考生报考盘锦市高级中学,单独制定指标分配方法,报考其他普通高中时,与其他类别考生执行相同政策。

    四、关于社会报考类考生的说明

    (一)参加社会报考类考生的界定

    1.需在户籍所在地县区招考办报名的社会报考类考生

    (1)初中往届毕业生。此类考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只允许填报中职类学校。

    (2)初中应届毕业生。此类考生是指初中学籍不在盘锦市,但因户籍在盘锦市,本人要求参加当年度盘锦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考生。报名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盘锦市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四位为“2111”);

    ②能够提供初中毕业生学籍相关证明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认定结果,并经现就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参加盘锦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2.在初中毕业学校报名的社会报考类考生

    (1)初中八九年级转学学生。凡于2021年8月10日后申请转入现学籍所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均属于初中八九年级转学学生。

    (2)实际在校就读时间少于两学年的学生。在现学籍所在学校的八、九年级就读期间,实际就读时间少于两学年的学生。

    (二)参加社会报考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的录取

    初中八九年级转学考生参加社会报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该类考生占用学校的盘锦市高级中学和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的到校指标。因此,该类考生不享受盘锦市高级中学和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在其学籍所在学校的指标到校政策。

    五、其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如因学校对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出现信访事宜,学校承担化解信访事宜的主体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省教育厅发布最新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盘锦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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